毒品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什么
對于毒品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為: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、累犯、武裝掩護走私的、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、引誘、教唆、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等等。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(guān)禁毒法律、法規(guī),破壞毒品管制活動,應(yīng)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。毒品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什么的法律依據(jù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,應(yīng)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。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,應(yīng)當從重處罰。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,對于教唆犯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內(nèi)再犯應(yīng)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,是累犯,應(yīng)當從重處罰,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。前款規(guī)定的期限,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,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。